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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是怎样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3日 来源:北京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纠纷律师
[导读]:  宋律师,北京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

 宋律师,北京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是怎样

  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犯行为也越来越多。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是怎样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来为你一一解答。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是怎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意见》的规定,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行使,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从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 我国在网络纠纷管辖的问题上仍然坚持传统的管辖原则, 并且所持的是一种谨慎的态度, 即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 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解释》中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和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管辖联结因素, 具有进步意义, 是对传统的侵权管辖依据在网络环境下的改进。


  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 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 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 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 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 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 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标准、顺序来确定管辖法院 立法的不明确容易产生管辖权争议--出现多头管辖或者无人管辖的局面。当事人诉权难以得到保障, 权益难以实现。


  3、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 当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发现该侵权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时, 有可能导致原告滥用起诉权侵害被告合法权益, 法律对此缺乏救济途径。




  二、网络著作权是什么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连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夸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三、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要件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 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 ;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损害事实是侵权的必备构成条件。王泽鉴先生讲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 .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版权人的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我们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反之,如果网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而得益。虽然对于网上传播是否给版权人带来民事损害,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但笔者认为鉴于我们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即使受到损害,其危害性也是极其微小的。同时正是由于网络运营者的这些网络上载行为,才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容,增加了中文网络与世界上其他网络的竞争力,这最终有利于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全球华人的利益。但是从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看,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另一种认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再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原则下,网络作品侵权的举证由原告承担,由于网络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灵活性、易变动性,发现侵权事实的著作权人,实难证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即使已明知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被聪明的侵权人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加上种种规避法律的措施。如果适用无过错原则,则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将可能动辄得咎,其结果将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应有之效用的发挥。况且,只要有侵权后果,便须赔偿的无过错,也是广大善意的网络用户所不能接受的,与法律公平之要求亦不符。基于此,对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采过错推定为宜,将举证加给侵权行为人或人,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甚合法理。因为,一般人应当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权人,凡转载、摘编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应尽义务,而凡是尽到了正常注意义务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之后,或者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只有当每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都能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之时,著作权的保护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而过错推定原则能对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我国涉及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4次会议上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未作明文规定,《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是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方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但法定许可的例外。


  《解释》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具体阐述了网络服务者法律,分别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将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也要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法院追究其相应的侵权。;同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部分指出:;如果著作权人不能或者没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和侵权情况证明,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索要请求。;由此可知,网络提供者是否承担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无需承担。我们因此可推断其适用《民法通则》中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主或用户未经版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主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主和用户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版权被侵权的见解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主或用户实施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以上就是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是怎样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的话,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话是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的。如果您有其他的问题的话。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我们将为你解答。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

  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越来越多。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类型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


  1.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的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 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2. 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3.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


  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


  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4. 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


  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为代码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网络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张,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电子化数字化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这也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理念和精神。


  三、相关对策


  积极处理投诉链接建设正版资源库


  在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待加强的当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侵权行为的发生变得更加容易和复杂。过去几年,一些文字著作权、音乐著作权的版权纠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事后,百度对涉嫌侵权的文档进行了下线处理,并建立起版权保护机制。在此基础上,百度更进一步推出版权合作平台,通过付费分成、广告分成两种模式为版权方提供收益。这一举措颇得;民心;。


  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版权保护系统


  几年前,在百度音乐和百度文库相继陷入版权纠纷的发展时期,鉴于互联网海量信息快速分享的特征,百度每周收到的投诉文件;堆积如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保护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在王彦恭看来,技术进步造成的版权保护难题最终要依靠技术解决。在应对文字作品的投诉方面,百度开发了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这一系统是2012年百度文库风波后构建的。权利人把他们的文字作品提交给我们,我们纳入百度服务器后台存档,通过文字比对技术,让其他与比对数据库里一样的文字作品不能再被上传到百度文库,通过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百度文库的投诉率,目前来说,一个季度百度文库接收到的版权投诉已不到30起,99%的侵权作品上传行为从源头得到了有效制止。;


  虽然已经构建了一套较成熟的机制,但百度探索的步伐仍在前行。2014年底,百度版权频道开始筹建。


  而随着百度自身采购的正版内容和原创内容资源越来越多,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百度也研发了一些监测系统


  运营版权资源为权利人创造收益


  在从事百度版权管理工作过程中,王彦恭越来越认识到,百度拥有庞大的用户资源,可以让版权资源;变现;。;不仅要让这个平台为更多权利人和用户提供版权作品传播和分发的便利,还要让他们从这个平台上获得收益。;这是百度近年来的版权工作思路。


  互联网的发展为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了很多机遇。


  除购买版权作品产生收益外,百度开发的其他产品也在摸索合作模式让权利人得到实惠。


  在动漫领域,百度网版权管理中心也在逐渐建立一个动漫版权管理平台


  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百度已形成八大较成熟的版权商业模式:点击广告分成、浏览广告分成、稿费支付、付费下载分成、会员服务分成、粉丝经营、流量输出、买断经营,一系列合作机制的建立让百度的版权保护与管理初见成效。


  以上就是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怎么样的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是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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